张某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罪,但该罪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张某等人是国企工作人员。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时认为国企员工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报记者郭坤
2016-04-06 02:07:02
案件回放
某财险公司经理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张某任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支公司经理。2012年、2013年,张某及副经理付某在负责办理我市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虚假农业保险投保,套取中央、省、市、县四级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1400万元;后又伙同理赔部经理张某以虚假的理赔事故骗取理赔款400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5年4月,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张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国企员工能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件时,针对张某等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时,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等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张某等三人分别作为我市某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理赔部经理,受人民政府委托,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张某等人以权谋私,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某财产保险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央企,属于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的张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渎职类犯罪的责任主体,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张某等人犯滥用职权罪
2015年5月,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三人虽然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在负责办理政策性保险工作时,属于受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此时,张某等三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张某等人通过虚假申报这一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方式套取国家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理赔款共计1800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015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等三人犯滥用职权罪。
案件点评
并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会犯滥用职权罪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卢宏莉
郭扬薇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张某等三人是经国务院同意批准成立的国企工作人员,属于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能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要件。
经查证,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在保险公司中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时,属于依法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符合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要件。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第九章的全部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表现为以不法方法实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等三人负责办理农业保险,故意玩弄职权,以权谋私,违规进行虚假理赔、虚假投保,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综上,张某等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