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
下调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直接入罪
4月11日起施行
2016-04-08 01:00:59
据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记者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4月11日起施行。
氯胺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一半
这份司法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500克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量大”,100克以上不满500克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司法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
对国家工作人员
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这份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据方文军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将直接入罪
根据司法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司法解释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从严、加重处罚情节。
同时,司法解释对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中“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定性问题
这份司法解释提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