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李某以纵火的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定性为放火罪□本报记者郭坤

案件回放

  李某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琐事与张某发生过矛盾,2016年1月2日凌晨2时许,为对张某实施报复,李某来到山城区某小区一居民楼下,将张某停放在一楼西户厨房外的摩托车油管拔掉,用打火机将流出的汽油点燃。摩托车被点燃后引燃了旁边的天然气管道及楼房外墙保温层,造成张某的摩托车和该居民楼天然气管道、外墙保温层、一二楼厨房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为18910元。

  李某的行为是放火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故意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内容、行为指向对象来看,其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首先,李某的主观故意是因对张某不满而把张某的财物烧毁以泄愤,而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其次,李某放火的对象是针对特定的张某的财物,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或生命安全。因此,李某的放火行为仅仅指向特定的某一个人和财物,是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夜深人静之际将张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摩托车油管拔掉,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在看到着火点燃烧起来后才离开现场,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主观心理表现虽为发泄私愤,但客观上被侵犯的是整个居民楼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李某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从李某放火焚烧的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时间看,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被毁的严重后果。因此,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

以放火罪批准逮捕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被害人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报复,危害居民区公共安全,涉嫌放火罪。

1月21日,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李某批准逮捕,并于4月5日向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4日,李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件点评

两罪区别的关键是:

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司秀芹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放火罪属于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等的安全。

根据刑法理论,放火罪的既遂标准一般持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等条件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本案中李某将张某摩托车油箱上的油管拔掉,点燃汽油引燃摩托车时,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即已经构成了放火罪的既遂状态。同时,放火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案中,李某实施放火的地点是在居民小区,其将摩托车点燃后,发现火势很大,可能引起居民住宅楼的燃烧,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对此李某是应当明知的,客观上由于李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引燃了该居民小区一楼住户家的厨房,并引燃了该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同时,李某放火的时间选择在凌晨2时许,正是无人防范的时候,因此,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主观上明知但仍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符合放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放火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