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
2016-07-06 08:53:45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从狭义上讲,是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人民防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施者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具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委托的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管理相对人。三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基于行政建制的上下级关系产生的,监督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被监督方则一般处于从属地位,因而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很强的行政权威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其他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等。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监督两类。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最主要的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协调性、严肃性进行重点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从执法主体资格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从事前建立行政执法制度、事中履行法定职责,到事后行政执法过错的救济,都可以主动或被动地、直接或间接地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一是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是否具有充分的行政执法依据;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