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第一次买到假的天然水晶眼镜后,小飞第二次大量购买同样的眼镜,然后起诉索赔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三”?法院调解后,商家退款并给予两倍赔偿


基本案情

今年4月5日,家住河南省邓州市的小飞通过网络在天猫商城某商家购买了50多副老花镜,每副75元,商家优惠后共计4000余元。商家在商品介绍中宣称,该老花镜是天然水晶老花镜,使用的是最好的光学材料。然而,购买后经鉴定,该商品是合成水晶。

小飞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涉嫌虚假宣传,商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自己进行赔偿。

2016年5月,小飞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商家按照法律规定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对此,该老花镜销售商家辩称:小飞涉嫌知假买假,是恶意索赔。因为早在3月份,小飞与商家沟通时,谎称其是眼科医院的,欲采购一批眼镜,但不知眼镜质量怎样,所以要先买一副看看质量,若质量可以,可考虑批量购买。

  4月1日,小飞下单购买了一副该款老花镜。4月5日,小飞向客服反映该商品质量不错,有意大量购买。于是,小飞当日下单购买了不同度数的该款眼镜共55副,每副75元,共计4000余元。4月11日,小飞向客服反映该批眼镜质量有问题,并非天然水晶,要求退一赔三。但从小飞提供的河南省玉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所出具的质检证书和质检票据上的日期可以看出,早在小飞第二次大量购买该产品时,已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小飞是恶意购买眼镜,并且是自愿的,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商家只愿意退货,而不愿意对小飞进行三倍赔偿。

争议焦点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

小飞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是否受消法保护。

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否适用消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

案件结果

在邓州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退款,并以货款的两倍赔偿;小飞撤回对商家的起诉。

综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最终虽然以撤诉结案,但是对于小飞的权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依然存在上述两个争议焦点。

职业打假者的权利是否受消法保护?

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侧重强调消费者消费时的主观目的。虽然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职业打假行为都是知假买假,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但消费目的作为其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家根本无从证明。而该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商家有证据证明小飞属于“知假买假”,即小飞在购物时已经知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看出小飞的购买行为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是为了谋取私利。因此,将小飞排除在消费者范畴之外也有一定道理。

但是,在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这样的表述: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该条文中,使用的是“购买者”,而非消费者。由此可见,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法对包括知假买假者在内的购买者的权利保护均认同。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消法对职业打假者和其他消费者一视同仁,对其权利同样保护呢?并非如此。因为对职业打假者是否能与其他普通消费者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这一问题,消法并没有明确“表态”。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态度不一。

有的法院采取的是“法律不问出身”,只要职业打假者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同样支持。理由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客观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社会商品质量和经营秩序的改善。出于这种价值判断上的考量,就会认为消费者是与生产者、销售者相对应的概念,只要不属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都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职业打假者的行为违背了消法的立法初衷,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非法目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否则可能会引来道德风险。理由是:职业打假者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大多数是为了营利。如果法律支持这种行为,既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构建、造成道德滑坡,还可能引发敲诈等犯罪行为。

欺诈经营不会因为购买者知情而改变性质

在欺诈销售的认定上,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者是知假买假,自愿上当受骗,显然不是受到商家的欺诈而购买。但还有人认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并不因为购买者知情而改变其性质,知假买假索赔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因为购买者知情而使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成立、不适用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则有悖于消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其对净化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销售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任何人在这个问题上都不能站在违法经营者的立场上,为违法经营者喊冤叫屈,为他们作合法性辩护。

但是,当法律赋予公民一项权利的同时,也会为该项权利的行使设定底线。

  致力于职业打假的人士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不能让法律赋予的权利变味跑偏,更不能将一项法律权利当作违法犯罪的遮羞布或挡箭牌。职业打假人在追逐合法利益的过程中,必须守法敬法,切不可玩弄法律,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