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明知所购货车无任何手续,仍雇用司机超载运输,致使两名路人被撞身亡。李某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致人死亡车主同样涉嫌交通肇事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车主、司机有期徒刑□本报记者郭坤
2016-09-21 08:23:50
案件回放
李某明知货车手续不全仍雇司机超载运输,致人死亡
9月7日,重型货车车主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作为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既未驾驶车辆,也未在事故现场,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事情还得从3月11日那天说起。
今年3月11日,重型货车司机王某在我市某煤矿装好52吨煤,准备运往河北一家焦化厂。当他行驶到鹤山区鹤壁集镇一段下坡路时,看到前面几十米处有辆摩托车与其同向行驶,骑车男子带着一名女子。当距离摩托车10米左右时,摩托车在前面向右转向,王某急忙刹车,由于车辆惯性太大,没停住,王某只好往左打方向盘避让。结果大车向右侧翻,骑乘摩托车的两人被压在车下当场死亡。后经鉴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当即报警。经过讯问,王某供认,该车无行车证、无保险、无年审,车辆核定载货量15吨,却装了52吨煤,由于跟车距离过近,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经进一步了解,王某并不是重型货车的车主,是被雇用跑运输的,车主是家住安阳县水冶镇的李某。
2015年9月,李某在一个朋友介绍下花3.7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重型货车,这辆车既没有牌照、行车证,也没有经过年审。为了挣钱,李某心存侥幸,维修车辆后,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以每月3000元的薪水雇司机王某超载运输挣钱。不料,在今年3月11日发生了交通事故。
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车主、司机提起公诉
2016年4月20日,鹤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李某。4月21日,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二人。6月27日,王某、李某二人被诉至鹤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车主、司机有期徒刑
7月5日,鹤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某、李某二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9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车主,指使司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李某二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秦海霞
在一般人眼中,交通肇事罪处罚的应该是肇事司机。本案中王某作为司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车主李某并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者,为何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大货车严重超载,未与前方两轮摩托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致骑摩托车的两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严禁超载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规定,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某花3.7万元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车辆,也无审验和保险,明知该车属于黑车不能上路,仍联系拉煤跑运输,且对超载情况也清楚,其雇用、指使司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的后果,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本案中,如果车主李某使用的是手续、保险都齐全的车辆,也没有指使司机超载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的情节,那么他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车主李某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过,该款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