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 日报03版
          

受赵某委托,李某骑摩托车送人,在返回途中出车祸身亡。赵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委托的法律关系处理委托事务受到损失可向委托人索赔□本报记者郭坤

案件回放

  李某办完委托事务返回途中遇车祸身亡,委托人赵某被诉至法庭

李某与赵某是同一个建筑工程队的合伙人。

  2008年9月22日,赵某给李某打电话,让李某下班后骑摩托车把赵某的妻子送到浚县某饭店吃饭,李某应允。

  李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将赵某的妻子送到了酒店。赵某邀请李某一块吃饭。吃完饭后,李某骑摩托车从酒店返回工地的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浚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李某骑摩托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有重大过错,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之妻周某认为,李某在电话里同意把赵某的妻子送到酒店的同时,双方的口头委托合同已经成立。她可以依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把委托人赵某作为被告。因此,自己可以起诉货车司机及货车车主,也可以起诉赵某。于是,周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浚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赵某辩称,原告丈夫的死亡是由货车司机造成的,应当由货车司机及货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李某是在送过赵某妻子之后,返回工地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李某与赵某之间是帮工关系还是委托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被告赵某的妻子接到酒店,赵某并没有支付李某任何费用,李某与赵某之间是无偿的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货车司机有重大过失,因此原告李某之妻周某应当变更被告,由货车司机与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赵某与原告之夫李某之间是委托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赵某在本案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李某在从事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故周某可以把委托人赵某作为被告,请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赵某与李某是委托的法律关系,委托人应赔偿损失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赵某与原告之夫李某之间是委托的法律关系。李某是在从事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受到了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案件点评

办理完委托事务

不意味着委托合同立即终止

□浚县人民法院屯子法庭 张晓松

笔者认为,被告赵某与李某是委托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故此,原告周某可以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把委托人赵某作为被告,请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原告周某起诉货车司机及货车车主,或者起诉赵某,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义务,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

  首先,并非所有的无偿劳务都是帮工的法律关系。在帮工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是无偿的。而在委托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次,如何理解帮工事务与委托事务的概念,是认定被告赵某与李某之间属委托法律关系的关键。帮工事务往往是由不特定的多个帮工人共同完成的。而委托事务既可以是多个受托人共同完成的,也可以是一个受托人独自完成的。在实践中,多数的委托事务是由一个人独自完成的。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委托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李某在电话里同意把被告赵某的妻子送到酒店的同时,双方的口头委托合同已经成立。

  最后,被告赵某称李某是在送过其妻子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委托事务的完结不仅限于李某把赵某的妻子送到酒店,而应当包括李某返回的路程。毋庸置疑,李某是因为送赵某的妻子才骑摩托车到酒店的。因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应当在李某返回以后终结。

本案存在责任竞合问题,如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货车司机和货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本案原告将得到“适当补偿”,远远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是与立法目的相悖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所以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救济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能使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当然,被告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是终极的。赵某在向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根据货车司机的过错程度,可以向货车司机及货车车主进行追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