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山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把“死封”变“活封”让执行双方都满意

□本报记者 窦煜东 通讯员 赵晴

2014年12月,一份关于改制前的资金返还纠纷判决书被送达我市某煤炭企业,判决书中涉及近200万元的资金返还金额及利息。当时煤炭降价潮波及全国,煤炭关联企业深陷困境。这份判决书关乎本来就惨淡经营的某煤炭企业的生死存亡。

2015年春,判决书中原告江苏某公司向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调查发现:该煤炭企业连年亏损,步履维艰。厂房、土地、设备均已办理了银行抵押。

考虑到若对企业厂房、机器设备进行“死封”,不仅导致企业无法履行债务,甚至可能造成企业倒闭破产。于是执行干警依法对该厂机器设备进行“活封”,允许该厂继续经营使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的价值。随后,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还有一笔大额到期债权没有履行。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方面由申请人发起执行到期债权程序,由山城区人民法院帮助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一方面约定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按月分期付款给江苏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第二批到期债权如约到位,债权执行完毕。鉴于该煤炭企业良好的执行态度,江苏某公司又一次性免除其10万余元利息债务。山城区人民法院不仅挽救了濒临倒闭的煤炭企业,而且还解决了该企业返还资金难题以及到期债权。江苏某公司也对执行结果非常满意。

今年11月29日,最高法下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要求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作用。山城区人民法院巧妙应用执行政策,挽救了濒危企业,使案件执行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