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6版: 日报05版
          

刺死辱母者”事件引热议 事件背后的高利贷等成热点话题
10%的月息受法律保护吗?


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内,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成血案。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元,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元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站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民间借贷的祸与惑

  “刺死辱母者”事件引发的舆论持续发酵。当事人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各界看法不同。与此同时,直接引发本案的民间借贷,也引发热议。

关于民间借贷,记者根据河南法院判决的案例,并结合法官意见,给你提个醒。

“刺死辱母者”事件中,借了135万元,还了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为何还剩17万元要还?即便不按照复利来计算,10%的月息就是年利率120%。这么高的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

  1.多高的利息 不受法律保护?

案件:2014年8月29日,王某(注: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向崔某借现金3万元,约定月息3分,用期三个月,阿松为该款作担保。借款到期后,崔某诉至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向崔某借钱,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崔某要求王某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阿松作为担保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崔某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阿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后,王某提出上诉,称截至2016年7月28日,自己共偿还给崔某现金19800元。

二审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说法,没有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说法不予确认。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对于民间借贷,按年利率24%和36%划定了三个区域:不超过24%的为司法保护区,超过36%的为无效区,而介于24%和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简单来说,司法保护区受法律保护;而对于自然债务区,没有支付的,出借人不能再主张,但是已经支付的,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

另外,王某在上诉时的说法也提醒: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一定要留下凭证。

  2.利息超出 规定,还过钱后还能要回吗?

案件:宋某、邢某是夫妻,经营一商贸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秦某分三次汇入邢某账户215.2万元。2016年1月,两人出具借条,“今借秦某人民币现金贰佰万元整,借款人邢某、宋某、××商贸公司”。

2016年9月2日,邢某又借原告秦某1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样没有写明利率。

之后,2016年2月至8月,邢某每月向秦某账户汇钱,共计48万元。邢某称这是在归还本金,秦某则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这48万元都是利息。

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秦某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利息,从邢某每月汇钱情况看,秦某关于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的说法成立。

但这一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原告收到的6个月48万元利息中,有12万元属于超出部分。这12万元应抵作本金,从200万元中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贸公司、宋某、邢某偿还秦某借款188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商贸公司、宋某、邢某偿还秦某借款16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法官说法:按规定,年利率超过36%时,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即便已经支付了,借款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对方归还。

本案中,按照原告的说法,被告偿还的48万元,是按照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这一利率已超过年利率36%的上限,多支付的12万元可以要求返还,本案中,这12万元直接冲抵了本金。

  3.没约定利息该怎么计算?

案件:崔某、杨某系朋友,2015年11月5日,崔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后杨某持该借条向崔某多次催讨,被告久拖未还,故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崔某立即偿还欠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

崔某辩称,杨某所持借条确属自己所写,但并未收到杨某的借款,该款是自己在赌博时向杨某所借的高利贷,不应受法律保护,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向杨某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某要求被告崔某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可要求崔某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被告辩称未实际收到原告的款项,所借款项系赌博时欠下的高利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某借款20万元,并从2016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借款时,不能因为是亲戚、朋友就不好意思签合同、写借条、定利率。

焦点追问】

追问1

为何于欢“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律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处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妈的说法,实际上钱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的行为还构成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追问2

判决书为什么没提及侮辱细节?

媒体: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到胸口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追问3

处警民警是否失职?

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情况

  有媒体报道,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目睹母亲遭人露下体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中没有提到。

□短评

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处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综合人民网、《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河南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