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6版: 日报06版
          

熊某酒后用指甲剪将小区内3辆轿车划损,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还是寻衅滋事?法院审理后判决———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报记者窦煜东

案件回放

  熊某酒后划损他人车辆被拘

  2013年7月25日至28日,熊某酒后在淇滨区某小区看到有车辆没按标线停放,就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将3辆轿车的不同部位划损。经鉴定,熊某的行为造成3名车主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100元。

  2013年7月31日,熊某被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熊某赔偿了车主全部经济损失。

  熊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还是寻衅滋事?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熊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熊某酒后使用指甲剪划损小区内停放的汽车,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的行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熊某看到车辆不按标线停放,为了泄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侵害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是在藐视社会规则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法院判决:熊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4年6月,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淇滨区人民法院认为,熊某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熊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案件点评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

通常行为人目的性较强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焦龙

在日常生活中,砸毁车窗玻璃盗窃的违法行为较为常见,这种行为一般定性为盗窃是没有争议的。但为什么不以盗窃为目的砸车玻璃,有的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有的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呢?

从主观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犯罪主观上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耍威风,损毁财物往往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通常行为人主观上有较强的损坏财产的目的。

  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鲜明特征是无事生非,重在没有“因”,常见的是酒后肆意毁坏他人财物,如砸毁街边商铺橱窗、砸毁路边停放汽车等等。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目的性较强,如因为个人恩怨伺机报复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一般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寻衅滋事罪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实践中通常没有特定的对象,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事出有因,故通常有特定的侵犯对象,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当然,寻衅滋事罪同时也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这与其定性并不矛盾。

本案中,熊某酒后使用指甲剪将他人汽车划损,追究根本原因,是熊某酒后看到未按标线停车的车辆产生不满情绪,为了发泄情绪将车辆划损。

  虽然本案的被告人熊某确实侵犯了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但熊某是酒后肆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而任意毁坏财物,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表现更为突出。因此,将熊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犯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