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 日报02版
          

我市困难群众可享大病补充医保

本报讯 为给困难群众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我市全面实施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四类困难群众可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目前,这一制度正在稳步开展。这是5月18日记者从市医保处了解到的。

据介绍,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中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

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市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困难群众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3000元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设封顶线,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