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2017-06-16 01:33:53
本报讯 (记者 汪丽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这是记者15日从该中心得到的消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出通知指出,各单位在核定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按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按鹤壁市2016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600元、浚县1300元、淇县1450元。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12%。
从机关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项目来看,通知对工资项目做了规定,范围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额、级别(岗位)工资额、见习(熟练、学徒)期工资、保留福补、保留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考核奖、精神文明奖、职务(工作性)津贴、地区(生活区)补贴、(警衔、审判、检察)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其中,精神文明奖等项目属于新增加的。
事业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范围包括职务工资待遇、岗位(等级)工资额、薪级工资额、中小学教师教护工资标准10%提高部分、见习(熟练、学徒)期工资、保留福补、保留奖金、精神文明奖、职务(岗位)津贴、地区(基础性绩效)补贴、农教补贴、教护龄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特岗套改保留、浮动工资、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警衔津贴、禁猪民族补贴。
企业单位计入缴存基数的项目则由《条例》规定的6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据了解,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出现多报、少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逾期或少缴的,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