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审查逮捕设置“过滤器”———浅谈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
2018-05-08 23:25:35
□仇艳丽 韩秀红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审查逮捕权长期采取单方的审查方式,缺乏有效的救济,司法属性彰显不够。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明确了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方向。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概念、法律依据及实现必要性
审查逮捕诉讼化,是努力构建一种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参与、对抗,检察官居中裁断的司法审查程序,将以往的审查逮捕程序的书面、封闭、行政化审查方式,改变为兼听、中立的公开审查。诉讼化反映审查逮捕的司法权本质属性。
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质是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具体化落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几种特殊情形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为了确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提升审查逮捕诉讼化的程度。
为什么要实现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审查逮捕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是否被羁押。逮捕将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诉讼化的核心是兼听各方意见,公正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审查逮捕诉讼化,可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降低羁押率,让逮捕回归刑事强制措施的本质,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模式选择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模式,是对参与的各方,可以分别听取意见,也可以是对审“开庭”方式。采取哪种模式,应考虑平衡好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平衡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审查逮捕诉讼化,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案件都要采取对审“开庭”方式,如果分别听取意见能够达到诉讼化审查的效果,能够实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案件,就应采取更简便高效易行的方式。目前探索阶段,宜采用分别听取意见和对审“开庭”相结合的模式。
需要采取诉讼化审查的案件范围,主要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上。部分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直接推定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直接排除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或以对审“开庭”的方式审查。从长远看,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的案件范围,除了集中在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上,还集中于事实、证据认定存在疑问的案件上。
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过程中,各方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赔偿能力、家庭管教能力、帮教条件、个性特点、是否有碍侦查等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证据,给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过程,各方“对抗式”地发表意见,检察官也会主动发问,全程记录,结束后由各方签字确认。诉讼化审查不同于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除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辩护人、嫌疑人、被害人等各方意见,提高律师和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准确的审查逮捕决定外,也能现场释法说理、促进犯罪嫌疑人知罪、悔罪,充分发挥了审查逮捕工作打击罪犯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双向职能。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现实困境及未来发展方向
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现实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时限太短。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法律规定要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采用诉讼式审查的案件,建议延长审查逮捕期限2至3天。
二是需要多部门配合。诉讼式审查需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可与相关部门会签合作文件,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三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不足。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辩护律师介入不足、介入成效不理想,审查逮捕诉讼化的重要参与主体呈现出角色缺位的状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法律援助,二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未来发展方向,就是要加大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据条件实质化审查的力度。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考虑到处理侦查秘密和逮捕公开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将案件诉讼化审查范围主要集中在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上,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刑罚涉及较少。其实诉讼化审查过程中对证据条件进行审查,并不与侦查秘密相冲突。辩护律师受到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的双重约束,可以较好地完成保守秘密和参与证据调查的双重任务,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扩张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中的权利,将奠定审查逮捕诉讼化审查的法律制度基础。
围绕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还有一些基础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存在争议。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探索,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取得一定成效。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和侦查技术能力的提高,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办案模式,给司法正义增加“过滤器”,将积极促进审查逮捕工作开放性、法制化、现代化发展。
(作者单位: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