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日报04版
          

一男子多次非正常上访并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
法院: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报记者 窦煜东

 王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因王某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满,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北京警方予以训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在信访工作人员前去接访时,王某不予配合,并辱骂、推搡、恐吓工作人员,躺在地上大哭大叫,制造混乱,造成相关部门无法正常工作,并以不给钱就去非访为由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1800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王某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多次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受过多次训诫,并被两次行政拘留,仍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并以此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不具有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犯罪动机,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王某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检察机关综合本案证据,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受过多次训诫,并被两次行政拘留,仍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并以此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