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日报04版
          

过度行使信访权利会使合法变非法

□淇县人民检察院 赵攀攀

 

 首先,寻衅滋事罪设置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侵犯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秩序,是在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有序状态,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社会生活基本规则。其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将其归纳为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最后,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寻衅滋事”行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行为虽然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如果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王某虽不具有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犯罪动机,但其在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满的情况下,多次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扰乱当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北京警方多次训诫,同时被警方行政拘留两次。在此情况下,仍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并以此向工作人员索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信访权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救济形式,但当权利被过度行使,行权行为就会由合法走向非法。

综上,对王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