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8-07-11 08:46:26
下列人员长期旷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7)条规定,经厂研究同意,决定与下列长期旷工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请下列人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鹤壁市鹏盛机械厂(原鹤壁矿务局冷泉矿劳动服务公司)劳资办公室办理离厂手续,特此公告。
郭洪刚 戴春生
鹤壁市鹏盛机械厂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