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方性立法工作大事记
2018-12-29 01:11:11
●2015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立法工作。在充分考察、调研、座谈和论证,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该条例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对规划与管理、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是全省首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立法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是我市第二部法规。该条例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二十七次会议两次审议,并经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主要对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及解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推动作用。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尊重民意,广集民智,多次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三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2018年3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针对城市市容管理中诸如城市“十乱”顽症以及露天烧烤、城市各类工程施工作业等和城市区域内环境卫生及设施维护和管理、临街经营场所、宠物饲养等进行了规范,在设置禁止和限制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疏导功能。
●2018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列入立法计划,组织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调研起草《鹤壁市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条例(草案)》。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对地下水规划与利用、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防治地下水污染,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市委常委会同意,增加《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项目,并及时组织市环保局等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两次审议通过,现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该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主要对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构建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对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做了进一步明确。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将《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作为立法审议项目,将《鹤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调研起草项目,将《鹤壁市浚县古城保护条例》《鹤壁市汤河保护条例》《鹤壁市犬类饲养管理办法》作为立法调研项目。(本报记者田白雪、通讯员董长海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