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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以人大立法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年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山城区调研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12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员在淇滨区新世纪广场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本报记者 田白雪

通讯员 董长海

 2015年7月,我市成为全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通过立法引领改革方向、推进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以积极审慎的态度、锐意创新的精神全力做好立法工作。

目前,我市已颁布实施《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4部法规;第五部法规《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现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

3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彰显地方特色,体现鹤壁元素。首部地方性法规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填补了我省在此方面立法空白,并获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长春召开的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立法经验和做法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刊载。

 2017年4月,全国人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苏州召开,我市作为河南省唯一获邀参会的市与会作交流发言,《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1+3”立法模式(一部法规+三部政府配套办法),受到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的肯定和赞扬。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高度评价,称赞我市立法工作为全省树立了标杆,提供了示范。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把市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动、群众普遍关注、立法时机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十三五”规划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及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改革事项进行立法,认真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先行先试、探索创新,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性和解决办法。

我市作为资源型城市,近年来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不少成效。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主任杜远辉称,首部地方性法规《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的出台,以立法形式将我市在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延续下来。

据介绍,除《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属于立法程序性规定外,其余3部都属于生态保护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立法范畴,契合我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和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需要,回应了全市人民群众的关切。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改变传统“谁执法、谁动议、谁起草”行政部门主导立法模式,探索人大牵头起草模式,构建“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立法格局。

《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使立法更接地气、更能反映人民意愿。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鹤壁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在社区、办事处、企业等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初步建立了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相关制度;在发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更加注重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针对法规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和专业性较强的条款,分行业、专题专项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技术人员的意见并组织现场考察论证。据了解,《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座谈会30余次,在人大、政府官网全文刊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建议和意见,征集到有效建议110余条。

研究起草《鹤壁市地方立法论证会办法》,探索地方立法后评估机制。2017年,市、县(区)人大上下联动,对《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开展执法检查,有效促进了条例在全市的贯彻实施,增强了全社会尊法、守法意识,为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奠定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结合我市实际,力求做到“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努力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良法。

“‘站得住’就是按照《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不超越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同时,注重与有关部门规章的衔接和协调,使法规内容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杜远辉说。

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和改革事项为立法基础,主动适应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使所立之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真正可执行、便操作,才能实现“行得通”。

“真管用”就是要紧跟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解决好政府工作的难点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选取既解决问题又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注重立法时效,针对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果断启动立法程序;确保立法体例务实管用;科学制定具体制度,既能准确反映客观规律,又具备前瞻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先设防和引导,努力使法规更好地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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