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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出台两个办法助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本报讯 (首席记者 陈海寅)政商交往中公职人员经常会遇到如下问题: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企业提供用餐,能否接受?企业邀请参加外出学习考察和产品推介,如何把握?……针对政商交往中这些绕不开的痛点、堵点、难点,为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助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市纪委监委日前出台了《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和《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监督办法》)。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坚持堵疏结合,为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开列正反“两个清单”,既明确在政商交往中的9种禁止行为,又明确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前提下可以参加或组织的6种涉企服务活动。如:“在涉企服务中故意刁难、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把惠企政策当成熟人的‘福利’‘红包’,搞亲疏有别、优亲厚友,或以担任顾问、提供服务为名向企业收取咨询费或索取其他好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等9项,为明令禁止行为。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前提下,可以参加或组织“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到民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参加民营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各类商务活动”为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举办的学习考察、招商引资、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外出考察”等6项活动。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如针对政商交往活动中能否在企业就餐,规定:应坚持“同城不就餐”,在企业服务确需就餐的,按企业员工标准吃工作餐,并交纳伙食费;履行行政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能时,不得在企业就餐。(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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