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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问答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等文件。以下问答能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相关内容。

问: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问:哪些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

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分级征收?

答: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由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由市级(省辖市、省直管县)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所有矿产资源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则上由开采所在地市級(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由县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分类征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是对开釆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

三是对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是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问:缴纳义务人应当何时进行缴费?

答: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年度于每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问:水土保持补偿费用途有哪些?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重点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复治理工程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问:存在哪些情况,缴纳义务人须承担法律后果?

答: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以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答: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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