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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盗挖河卵石破坏耕地5名被告被判复垦

本报讯 (记者 窦煜东 通讯员 马春旭 张亚平)9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李某等5人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我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人员、人民监督员共30余人受邀旁听了庭审。

2017年12月,被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签订土地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崔某5.4亩农用地使用权,崔某收取7.56万元。之后,被告李某等4人(除崔某外)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挖取河卵石出售。经测量,涉案土地采动面积约7亩,采出量1万余立方米。经淇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涉案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且涉案土地仍处于被破坏未复垦状态。

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发表了意见。庭审中被告对自己造成的耕地被破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充分评议和讨论。

公益诉讼案件追求的目的是恢复环境和资源的功能和状态,合议庭考虑到被破坏土地现状、法院判决执行的可操作性和5名被告的承受能力,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作出当庭判决:5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功能,如不能按时复垦或者达不到该复垦方案所列标准,需承担土地复垦费15.7万元;并判决5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表示,被告所在的地区盗挖河沙、河卵石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地群众对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和土地资源被破坏的后果缺乏认识。本案判决被告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非常具有教育意义,可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同时,判决由各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复垦,如达不到复垦标准的,由被告承担相应复垦费用,这比较符合各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从人工、器械等方面考虑也比较具有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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