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4版: 日报04版
          

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
淇县一工头获刑一年半

本报讯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2011年5月1日起,恶意欠薪已正式列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淇县鹤淇汽车零配件交易中心项目包工头王某,拖欠90余名农民工48万元工资,经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理后,拒不支付并藏匿。2013年1月7日,淇县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件移交至淇县公安局,2013年2月8日,王某被淇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4年4月,淇县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关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