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受雇到一处工地干活,不料在施工现场被坠落的物体砸成高位瘫痪,他与雇主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雇员干活受伤雇主应该担责
2013-03-06 01:35:27
浚县的王清在新乡一处工地干活,在现场施工时,不料被楼上掉下的物体砸伤,经鉴定颈髓已受损伤导致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他上有八旬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出了这个变故,他要求工地承包商赔偿他各项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工地承包商赔偿王清各项损失30多万元。□本报记者 陈海寅
浚县的张翔在新乡承包了一处工程。因为人手紧缺,他就从老家招了一些工人,王清就是受雇人员之一。
施工现场被砸伤
2010年12月28日,王清像平常一样到施工现场干活。不料,一些物体突然坠落,将下面的王清砸翻在地,他当场就陷入昏迷。其他工友一看出了事故,赶紧七手八脚地把他救出来,又拨打了120。
当天下午,王清就入住新乡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虽然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王清的情况很不容乐观。因伤及颈髓,王清的身体已处于瘫痪状态,全天需要至少3名人员陪护。
在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王清的病情依然没有明显好转。为了让他早点恢复,王清的家人又将他送往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近3个月。
2011年4月21日,王清转入市中医院,在这里治疗了约4个月。伤情稳定后,王清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但他已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行动自如地外出务工,就连生活起居也时刻需要人照顾。王清才40岁出头,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给他和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事故后他住院共花费约5万元,但工地承包商张翔仅支付了约1.5万元,其他费用全是王清家人垫付的。关于其他赔偿,也迟迟没有谈拢。
经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
当双方因赔偿一事对簿公堂时,王清在起诉书中陈述:他住院期间,一直由3名亲友在身边陪护,他们的误工费约11.7万元;经鉴定,他因颈髓受伤所致瘫痪的伤情已构成一级伤残,以后的生活都要有人陪护;而他上有八旬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作为家中顶梁柱的他瘫痪在床,今后一家人的生活都要陷入困境。此外,还有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王清都要求张翔支付,所有费用共计80万元。
王清的要求被张翔驳回。他认为,虽然王清是在他承包的工地受伤,但他也尽了一些责任。张翔称,王清前期住院时,他曾安排人员在医院护理王清,并负责王清及所有陪护人员的伙食费用。另外,王清住院期间一直在身边陪护的3位人员都是农民,按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到11.7万元;而王清所提供的伤情鉴定结论系个人委托,不符合法律程序。
为使双方对伤情鉴定结果无异议,受理此案的浚县人民法院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清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结果证明王清颈髓损伤所致高位瘫痪伤情构成一级伤残,住院前期需要3~4人陪护,住院后期需要2~3人陪护,出院后日常生活需要1人陪护。
法院判雇主赔偿伤者30多万元
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和证人证词,法院认为,王清在作为张翔的雇员在从事张翔指派的工作任务时被砸伤,张翔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王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31.89万元。
此外,王清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伤害,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张翔给付王清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为宜。所有金额相加为33.89万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赵女士:
真是天灾人祸难以预料!早上还是健健康康的人,晚上又成了高位瘫痪。他又是家庭的顶梁柱,这样的意外对他和他的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宋先生:
每当看到工人受伤责任人却百般推脱的事情,就特别气愤。当事人刚过40岁,可以说是正值壮年,在工作时伤成高位瘫痪,责任人应该积极安抚伤者,积极给予合理的赔偿。这是一起劳务者受害的典型案件。受害人与被告之间为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就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在从事被告指派的工作时被砸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