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无据 须按合同规定支付

  王某开车撞人致死,负全责,先行一次性赔偿10.8万元,然而次日又在交警部门调解下重新达成10万元的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约三分之一后认为王某是为了减轻刑罚而达成协议的,且王某也提供银行账户给保险公司,应视为认可已赔偿数额,余下的不合理损失不应赔偿。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的保险金。

□淇河晨报记者 夏国锋

  同一事故先后签订两份赔偿协议

  王某于2010年9月9日为面包车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2011年5月2日,他驾驶该车在山城区将行人李某撞死,经责任认定他负全部责任。

2011年5月27日,当事双方签订了赔偿补充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同时将该面包车作价8000元赔给李某家属。

然而让人纳闷儿的是,2011年5月28日,双方又在交警队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规定王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但未提到车辆赔给对方的问题。随后王某因该起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王某考虑到面包车购买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支付王某赔偿金36443元,但拒绝理赔剩余的71557元。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银行账号视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011年9月22日,山城区法院受理该案,保险公司辩称王某要求的赔偿保险金71557元,无法律依据。

为了支持诉求,王某向法院提交补充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款收据、资产评估报告、证人证明等多项证据。

保险公司认为,前一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王某同意将面包车赔偿给李某家属,次日在交警队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未提及车辆赔给对方,两份协议互相矛盾;证人证明载明收到王某赔付的车辆并以8000元价格卖出,不排除用车辆抵销10万赔偿款中部分款项的可能。保险公司还认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王某是为减轻刑罚的处罚而达成协议,不合理损失不应支付。此外,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银行账户,应视为认可保险公司约定的赔偿数额,因此不应另行赔偿。

       

  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负有理赔义务。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提供账号视为对赔偿数额的认可,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王某主张共计赔付受害人10.8万元,但他先签补充协议与后签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内容不一致,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后者为准;认定王某主张赔付受害人10万元,至于保险公司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异议系采用标准不当,不予支持。

对于精神抚慰金赔偿,王某虽在刑事案件中积极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但王某支付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符合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合理范围。此外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属不同责任范畴,不能替代责任的承担,原告王某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的66702.85元中的58702.85元予以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扣除已赔付的36443元,保险公司应支付63557元。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常先生: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复杂的民事纠纷,当事各方都会站在各自立场上争取最大程度维护权益,如果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过少,极有可能在博弈中蒙受重大损失。本案中王某即使有通过积极赔偿达成赔偿协议从而影响量刑的想法,但其诉求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知法、守法,而不应通过非常手段拒绝赔偿,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王女士:

《合同法》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应为合法有效,无论原告、被告及法院都应依法办理。在本案中,不能排除王某有通过积极赔偿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也不能排除保险公司设置“保险陷阱”的动机。因此法院并未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而防止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较大数额的人身财产赔偿,实现了法理上公平。 赔偿保险金协议和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相同性质,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应为合法有效。

  人身损害赔偿比较复杂,一些经济上依赖于赔偿义务的经济赔偿受害者为了应付眼前的医疗费用等,极易陷入保险公司的“协议陷阱”。如果法院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财产赔偿,因此,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协议内容情况,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从而得到合理的赔偿。

本案警示受害人不能因经济困难盲目签订赔偿协议,肇事人更应该计算好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完备理赔手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