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度企业催检公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据此规定,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下属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参加2012年度年检。

目前,正常的年检时间已过,尚未申报2012年度年检的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补办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未参检企业名单请登录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bgs.gov.cn/)查询。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