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1版: 日报01版
          

市民政局服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符合城市低保的应保尽保

本报讯 (记者 陈海寅 见习记者 武丹 实习生 刘小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落户城镇后,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有关程序,可申请城市低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予以保障。”8月22日,市民政局副局长郭德义谈到农村弱势群体转成市民后的生活保障时这样表示。

据了解,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基本费用确定,我市的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市区不低于320元,两县不低于300元。农业转移人口中只要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居民,都可通过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授权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核对委托书、残疾证明、疾病证明等有关材料。

“乡镇(办事处)受理后,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调查,再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市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通过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乡镇(办事处)要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内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也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这项工作是层层审核、步步把关,并且每项工作都有时间规定,确保低保审核工作准确快速地进行,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农业转移人口尽快享受到城市标准的低保救助。”该工作人员说,政策实施后,民政部门也将根据各低保家庭的情况,进行定期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