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3-11-08 23:22:32
以下人员长期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与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4条: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以上的规定。决定与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冯付兵 冯素平 李玉良 丁勇军 闫迎春 栗玉生 申汉青 赵小根 杨红生 杨新春 秦保国 王成贵 冯玉海 牛长青 付全喜 付全合 朱新忠 冯张喜 张雪海 高建喜 秦小四 冯计生 任山峰 高志勇 冯春保
请上述人员到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资科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到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特此公告
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