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售出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巨额财产损失,经司法鉴定,是由于产品质量有缺陷导致。销售者依法给消费者赔偿后,便将产品的生产者诉至法庭索赔。法院判决——
产品生产者有过错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2014-01-29 00:36:21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当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赔偿时,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有缺陷,给两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010年10月29日,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购买了常熟某钢管公司的无缝钢管,并将无缝钢管销售给了鹤壁某机械公司。鹤壁某机械公司使用无缝钢管为华详公司制作了1台价值17.73万元的设备,华详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两个月后,于2011年1月11日发现设备中的钢管出现漏洞,2011年4月20日,华详公司向鹤壁某机械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扣除了该设备的全部货款17.73万元。
其间,鹤壁某机械公司再次使用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销售的无缝钢管为另一家企业——中能公司制作了1台价值17.5万元的设备,中能公司将该设备投入使用3个月后,发现钢管出现泄漏。无奈之下,鹤壁某机械公司重新为中能公司加工了1台设备。
按照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赔偿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由于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销售的无缝钢管让鹤壁某机械公司在两家客户面前既丢了信誉又赔了钱,2012年6月23日,鹤壁某机械公司找到了无缝钢管的销售者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索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赔偿鹤壁某机械公司实际损失36.03万元。
销售者找产品生产者追偿遭拒, 诉至法庭
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作为销售者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想到是生产者常熟某钢管公司所供无缝钢管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作为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可谁知,常熟某钢管公司称,公司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2012年7月9日,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常熟某钢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6.03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向法院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其结论为:涉案钢管的内部组织存在有气孔、疏松状质量缺陷。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12年11月12日和2013年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损失,销售者 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鹤壁某化工装备公司与被告常熟某钢管公司以及原告与鹤壁某机械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鹤壁某机械公司使用由被告生产的无缝钢管为华详公司和中能公司制作的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现象的原因,经司法鉴定是由于无缝钢管的内部组织存在有气孔、疏松状质量缺陷所致。致使华详公司扣除了鹤壁某机械公司的全部货款,鹤壁某机械公司又给中能公司重新制作了设备,从而给鹤壁某机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被告理应对因钢管的产品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诉前已经对鹤壁某机械公司的经济损失36.03万元进行了赔偿。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2013年5月31日,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常熟市某钢管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日内,赔偿原告鹤壁市某化工装备公司经济损失36.0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山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志伟
本案是典型的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形成纠纷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生产的无缝钢管存在质量缺陷所致,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已经在诉前对鹤壁某机械公司作出了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原告作为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被告常熟某钢管公司追偿。李先生: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中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属于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销售者在此无过错,因此最终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通常不直接与生产者接触,而是通过销售者购买产品。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