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鹤壁市第十届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4年3月13日政协鹤壁市十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2014-03-14 01:5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政协鹤壁市第十届委员会设置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积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切实履行政协职能,扎实践行协商民主,努力推进我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工作总则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就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相应届别组成,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市政协常委担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亦可临时召开,邀请分管副主席和联系副主席参加,讨论研究与各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门别类设立若干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主任会议时须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应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以及上级政协的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根据不同情况,向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专题座谈、调研、视察等活动时,可向自己所联系界别的委员征求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如调查、视察、考察、各种会议等)的服务保障工作,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以市政协名义行文的,由委员会下设的科拟稿,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送主席或副主席签发;需要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行文的,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同名科,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科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专门委员会研究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日常活动的服务、联络和会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