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李某患有脑梗塞、心脏病,他在医院治疗头晕期间出现“烧心”症状,医生未做心电图便给他开了胃肠病药。后李某出现急性心梗,转院后死亡。李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李某前期检查出的心脏问题重视不够——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不是事故也得赔
□淇河晨报记者 夏国锋

心脏病人“烧心”,医院未做心电图开胃肠病药

  2013年8月10日,李某因常犯头晕入住甲医院,经诊断,李某患有脑梗塞、心脏病等病,后经十日脑梗塞治疗,头晕症状缓解。2013年8月20日,李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反映其有烧心”感,但无恶心、胸疼、出汗、胸闷症状。值班医生听后未做心电图检查开了胃肠病药。李某回家后不久烧心”加重返回就诊,查出急性心肌梗塞。甲医院遂将李某转至乙医院诊治,2013年8月22日李某突然死亡。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认为,李某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所致,与甲医院前期处理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甲医院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某亲属认为,甲医院明知病人有心脏病却只开了治疗胃肠病药,未重视心脏方面问题,延误了治疗心肌梗塞的最佳时机,导致李某死亡,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11月10日,李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甲医院辩称,首先,李某是因头晕而非心脏病来住院的。其次,治疗依据的是李某自诉病情和医院诊断结论,按脑梗塞来治疗的,且经治疗缓解。再次,李某出院时其向医生主诉烧心,并无其他症状,临床表现为不典型非特异性症状,所以医生根据主诉对症给予药物治疗。服药观察休息后症状减轻,其自行离院回家。此外,李某是在乙医院治疗中死亡,非甲医院医疗行为引起。综上,医院诊断没有过错,采取措施得当,诊断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李某家属诉求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所致,与甲医院的前期处理无直接因果关系。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显示,甲医院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因此甲医院辩称“对患者的诊断没有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为1.7万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应为14万元。根据甲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赔偿李某家属共计3.5万元为宜。李某死亡给家属精神造成损害,根据甲医院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生活状况,以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甲医院赔偿李某亲属损失3.5万元、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王先生:病人在危重情况下转诊死亡,很难说与前期治疗没有关系,因此甲医院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赔偿。

赵女士:事故无法预知,但安全责任和工作质量可以控制。值班医生若能查查病史,或许就可避免病人死亡发生。 浚县法院法官

付晨熙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使“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也就是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官们关注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不良治疗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通过对有争议的“具体诊疗行为”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评价从而作出法医学鉴定,帮助法官形成心证,使之成为判决的支持依据。从而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再根据过错程度来认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达到保证实体公正的目的。□夏国锋

  责任心是勇于主动负责的态度,有了责任心才能尽职,有了责任心才能精益求精,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医疗而言,就是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本案中,甲医院在李某入院时已查出其有心脏问题,然而对李某出院时的烧心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只是简单地开服了治胃病药,没想到为此或多或少延误了李某心肌梗塞的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李某死亡。本纠纷虽不属医疗事故,但甲医院医治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法院依据相关鉴定和《侵权责任法》判决甲医院负有赔偿责任,这对医院来说也是个警醒,毕竟医疗关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