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淇滨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公告

凡是淇滨区国家税务局所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者享受税收优惠。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于5月底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2013年1月至12月工资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所得税年报,不进行备案的视同自动放弃此优惠政策。

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