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明被告负主要责任。虽然被告对认定书有异议,但是忽视了提出复议的时限,造成了被动。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
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

□本报记者 韩伟

案件回放

  一方说是见义勇为,一方说是交通肇事

  2014年5月17日,吴女士在山城区春雷路与朝阳街交叉口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认定,驾驶电动车经过此处的宋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女士负次要责任。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吴女士与宋女士都在认定书上签了字。此后,吴女士多次索赔,均被宋女士拒绝。吴女士便将宋女士起诉至山城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己各项损失费用。

开庭审理时,被告宋女士辩称,2014年5月17日,她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春雷路由南向北行驶,看见原告吴女士摔倒,于是停下车扶起吴女士,并拨打了120。当时,她是好心帮助吴女士,并不是肇事者。由于赶时间上班,她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了字。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宋女士有异议。但后来工作较忙,没及时提出书面复议。原告吴女士不但不感激自己的救助行为,还将自己诉至法院,纯属讹诈。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吴女士要求自己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山城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宋女士对于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的相关内容有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被告宋女士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议,且该认定书为交警部门作出的公文,故来源合法、客观真实。

被告宋女士虽对该证据证明内容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均称,并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只是看到了被告宋女士在扶原告吴女士,至于是谁将原告吴女士撞倒,以及怎么送到医院的,均没有看到。因此,对于两名证人的证言因与被告欲证实的事实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宋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女士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告吴女士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被告宋女士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女士各项损失5898.29元,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

事故各方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

□山城区法院法官 李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本院认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事故各方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来源合法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其证明力。但是在审理中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认定书所采信的事实有疏漏或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予以纠正。

但是本案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明显不当或对事实有疏漏的地方。被告虽然一再强调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但被告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复议,又未提出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对事实有疏漏。因此,对于该认定书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判定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

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短 评

复议有期限

维权切莫超时效

□本报记者 韩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本案中,被告宋女士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却忽视了提出复议“三日内”的时间要求,失去了提出复议的机会,造成了被动。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对申诉或复议的时限不太在意,总觉得只要是自己“占理”,什么时候说无所谓。记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类的认定有异议时,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超出了复议时限,被动的只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