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 日报02版
          

省公安厅出台追究执法过错40条细则规范民警行为民警办错案终身追责

据8月10日大河报消息 尽管“农妇命丧太原派出所”和深圳查女孩身份证”的事件都已过去许久,但围绕警察执法的一些争议从未停止。记者注意到,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于2016年3月1日实施后,河南省公安厅在近日印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人士透露,我省的《细则》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附则等五章,共40条。大河报记者对其中备受关注的规定,进行梳理。

5种情形被从重追责:分别是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4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错案终身“跑不了”: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将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其考核、定级、晋职、晋升、表彰的重要参考。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执法监督委员会来追责: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认定执法过错的部门,负责受理、检查、认定执法过错案件。执法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政工、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此外,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也将参与监督。

民警办错案,终身被追责,有人认为这会挫伤民警的办案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细则》中还有7种情形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人士称,他们细化了执法过错认定标准,对于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而是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目的就是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