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12月1日起实施,《条例》释义起草完毕
我市加强普法宣传 为《条例》实施做好准备

  本报讯 (记者 田白雪)《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12月1日起施行。按照市政府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2016年10月至11月为集中学习宣传阶段。日前,记者就《条例》宣传贯彻情况进行了采访。

  大力宣传、贯彻《条例》,提高各界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自《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制定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工作方案》,并在全市各级人大展开宣传。市人大常委会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一是印发《条例》,要求全市各级人大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会议、代表培训、人大讲堂、专业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向人大代表宣传《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及其内容;二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人大代表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及其内容宣传到群众中去,扩大《条例》的知晓率。

  记者了解到,我市已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普法重要内容,列入“七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计划,列为各县区、各部门普法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年终依法治市评先的指标。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相关学习资料,确保单位工作人员人手一册《条例》单行本。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先后举办学习宣传骨干培训班,向列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海绵城市试点市项目的单位发放《条例》单行本;结合自身职责,在主要街道、行政办公区等位置,通过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内容以及学习贯彻《条例》的做法和成效。

  研究制定《条例》释义,为《条例》适用提供充分条件

  与此同时,为方便相关部门进一步了解和理解《条例》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验丰富的同志研究起草了《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说明《条例》的含义及其使用的概念、术语、内涵、外延等。目前,《条例》释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我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法律解释是每部法律法规不可缺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杜远辉介绍,法律解释在法的产生适用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法律实施的前提要件,又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法律表达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与行为具体性的矛盾,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才有可操作性;其次,法律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但也应当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这个矛盾就需要法律解释来解决,尽量不修改法律。

  杜远辉称,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不仅能化解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的重大分歧,而且为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明确法律规范含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模式,可以更好地协调立法与实践的关系,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