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3版: 日报03版
          

坚持党委领导
推动科学民主立法

  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我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市建设品质“三城”的特色和亮点。2015年7月,我市成为河南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8个设区的市之一,在市委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市人大常委会紧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实际,立足立法急需,确定《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首部法规。在前期多次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该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影响深远。

积极谋划,准备到位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做好地方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及时成立市地方立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立法前期准备和立法推进实施;积极参加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培训,学习考察先进地市立法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提高立法干部的立法素养和水平;协调解决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立法经费问题,并把具有法律背景的博士、硕士工作人员配备到立法队伍中;启动立法项目计划,编制《鹤壁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2017年地方立法计划》;建立立法人才储备制度,从全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业务骨干、高等院校教授及资深律师中,筛选出58人组成立法专家库,制定了《鹤壁市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全面形成了以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制度保障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慎重选题,立足急需

  市人大常委会本着立法选项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关切期盼,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能够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广听民意,开门立法,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立法建议项目的通告,最终选定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这是市委的重大决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用生态文明理念统筹谋划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常态。我市作为以煤炭、电力资源为主导转型发展的新型资源化城市,长期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使我市资源环境约束比较突出,节能减排形势严峻,关系社会民生的生态环保问题日益凸显。同时,我市拥有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等多个国家级城市名片,亟待通过立法形式将近年来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成功经验延续并固定下来,把制度化、法制化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融入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广泛论证,务求科学

  为使《条例》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国家政策相衔接,与我市未来发展趋势相契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座谈会30余次,征求社会各界有效意见建议110余条。《条例》论证过程中注重征求意见对象的广泛性,通过座谈会、小范围讨论等多种形式听取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企业及社会公众等各界意见建议20余次,先后两次将《条例》草案和审核稿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注重征求意见对象的专业性,针对《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除选取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论证外,还分行业专题专项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个别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条款,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论证;注重论证的严肃性,积极发挥市立法领导小组作用,市委两次召开常委会和议事会,听取立法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给予指导,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前来授课,对《条例》进行专题论证和审定,逐字逐句审核,逐条把关,高标准严格要求。

突出特色,力求实用

  《条例》的制定坚持少一些原则性、宏观性的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少一些宣示性、号召性的条款,多一些实质性、具体化的规定,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到位尽量明确到位,切实增强法规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及实用性。比如,有关“逐步取消毛坯房,鼓励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规定等。同时,《条例》各章节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明确具体、不含糊,既明确权利义务,又明确权力边沿。比如,明确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把循环经济发展状况作为市县区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机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处罚标准,明确上下限,并与前列章节有关条款一一对应。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给人大立法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也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注入了新活力。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紧密结合实际,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创制一批具有我市特色的高品质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