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2版: 日报02版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网购退货,“商品完好”有标准啦

  本报讯 (记者 王峥)3月15日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商品完好”有了判定标准,办法》中也细化了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处罚办法,经营者侵权成本上升。那么,消费者该如何根据《办法》合理维权呢?3月14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市工商局网监科工作人员介绍,针对过去曾经发生的经营者以“包装不完好”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的案例,办法》做出相关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的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办法》规定的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中“完好”的标准是: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即视为商品完好。这条规定使得那些想以打开包装为由拒不执行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再也不能推卸责任了。

同时,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交易,须经消费者确认。

  《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主要包括: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贴身内衣等;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如具有保鲜、保质要求的食品等;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在消费前,经营者已经明确告知了相关信息的产品。

《办法》施行后,经营者侵权成本随之上升。《办法》对退货程序及相关退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即网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将受到最高5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