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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找工作这些劳动用工方面的“假”行为您要知道

本报讯 (记者 陈海寅)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民间俗称“打假日”。3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不仅商品领域需要打假,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假”行为也需要打假。

“最常见的就是‘假’试用期。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时间、降低试用期工资都是违法的。”市人社局仲裁科工作人员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就属违法。

“‘假’违约金在劳动纠纷中也较为常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承担违约金,但数额以分摊的培训费用为准。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均不合法。”该工作人员表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发放或折抵。

“签订劳动合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结婚生子,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也属无效。”该工作人员表示,我市劳动用工方面的打假行动已在进行,若您在工作中遇到上述行为,可到人社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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