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2019-06-25 03:00:56
上接第一版)针对服务民营企业活动中的差旅费问题,规定:因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推介产品等服务企业需要,经批准,可出差并享受出差补助;与企业人员一同出差的,经批准,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变相将费用转嫁给企业。此外,还针对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问题,规定“要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交”。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强调,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要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坚持“亲”“清”的同时,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守住法律诚信底线,坚持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踩红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腐蚀、拉拢、围猎、诬陷干部,不以非法手段或途径影响干部公正执行公务。
《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监督办法》旨在保证《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及相关惠企政策有效落实。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履职尽责,把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和执纪执法全过程、各方面。通过日常监督、巡察监督、信访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优质高效营商环境情况”“落实中央和省、市涉企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情况”等9个方面进行监督。紧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大精准执纪执法力度,严肃执纪问责,持续深化以案促改。同时,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综合运用“四种形态”,鼓励干部担当有为。
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王文彬介绍出台两个办法的初衷:“立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既着力破解‘亲’而不‘清’的官商勾结,又防范‘清’而不‘亲’的为官不为,引导鼓励政企关系良性平等互动,为我市创建全省营商环境示范区提供制度规范和纪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