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时间引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2013-11-25 00:29:24
付款时间引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晨报讯(记者 郭坤)2012年,王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应于7月31日前付清房款,若逾期未付清,则王某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若至8月10日前王某仍未付清房款及违约金,则李某有权让王某搬离房屋并没收违约金。2013年1月,双方对最后一笔房款的付款时间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收条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1日。对此原告王某说:“被告让我在收条上签了名,签过名按过手印,我一看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1日,随即让被告在我拿的复印件上修正了时间,改为2012年7月30日。”
11月22日,记者获悉,法官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原告最终同意再支付被告1万元的补偿款,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线索提供:王淑静 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