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2016-11-24 23:32:11
以北宋为背景的古装剧《妈祖》中,林愿在击鼓鸣冤
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等职权。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如何审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的下班铃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到了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
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清朝有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咸丰时期,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后来,此事为首的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媳妇状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报案不是你想报就能报。古时候报案称“告发”“告状”。清朝时期,对女性诉权有一定限制。
告长辈,比如媳妇告公婆,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参与。这是封建时期对卑幼诉权的限制,以维护尊卑秩序。
通过用刑套取口供在古代是合法的
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的开庭,县令即法官。不只是在清朝,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用刑都是合法的。
在现代社会,案件调查过程中是不能用刑的,但古代允许合理用刑。古时候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为让罪犯招供,很多时候都会用刑。清朝时期最常用的“笞刑”,是一种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
案件开堂不在公堂,清朝有先例
和现在一样,清朝时期也会公开审理案件,允许老百姓旁听。不同的是,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条,还会考虑当地人情、关系及文化。
有的案件开堂不在公堂,而是设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就像现在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庭宣判,除了案件比较复杂、影响较大时,官员需要仔细斟酌,会推迟几天宣判。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找分巡道、知府上诉,这时候才有“检察”“监督”进入司法程序。(摘自《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