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将财产转移至弟弟的银行账户内“老赖”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12-22 23:08:00
本报讯 (记者 窦煜东 通讯员 张培 赵晴)2013年8月15日12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山城区后柳江村至赖家河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后柳江村南侧第一个转弯处时,与相向行驶的胡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胡某均受伤。经市公安局第五分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4年10月10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2066.18元。判决生效后,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执行立案。2014年7月至2016年初李某在内蒙古达拉特旗某煤矿打工,为逃避法院执行将其在煤矿工资收入转移至其弟的银行账户内。
因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山城区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李某抓获。今年5月13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故意隐藏、转移个人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后记: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故意隐藏、转移个人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李某的行为表明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