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2017-01-09 23:36:46
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
我们党在改善社会和经济状况及为一种新的人类制度确立基础方面一直做着持续不懈的探索和努力,法治建设已经提上重要议程,法治政府已然成为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法治政府的形成,当然不是通过高高在上的方式推行,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赖于各个组成部分即政府各个工作部门在相关的行政领域中践行法治。人防行政机关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人防的法治化也必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组成部分,更是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
不断促进自身改革发展的保障。
2010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提出了人民防空融合式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人防行政机关在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大局中,只有以法治为手段,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担当好发挥好人民防空的重要使命,才能保证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与国际民防接轨的时代需要。
把应对战争的防空机制与应对非战争的应急救援、处理突发事故、人为及自然灾害机制融为一体,以提高国家应对危机的整体能力和效果,是国际民防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人防的发展也必然要跳出以防空及空袭避难为主的传统模式,而向灾害协助防救发展,为防灾应急提供支持。近年来,我国各省、市人防主管部门更名为民防局,就是顺势而为。但人防职能的拓展,需要用法律加以固定,才具有合法性根基,人民防空法治化建设不可或缺。
(摘自《中国人民防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