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送达公告
鹤国税稽公告〔2016〕2号
2016-01-22 00:45:19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送达公告
鹤国税稽公告〔2016〕2号
鹤壁市兴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鹤国税稽罚告〔2016〕20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情况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所抵税额6753751.03元处以0.6倍罚款计4052250.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单位到我局领取。
五、本局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316号,联系电话:3324621。
鹤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6年1月21日